机械工程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三废处理办法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我中心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液、要求做到:
1、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使pH达到在 6~9 之间后排放。
2、有机等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燃烧等处理。
3、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法、稀释法等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进行实验。
二、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做到:
1、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
2、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3、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物,先集中在专用的废物桶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焚化等方法处理。
三、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气,要求做到:
1、有废气产生的实验要开启通风装置后才能进行。
2、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3、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机械工程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09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