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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内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长、教务处负责实践的领导任副所长、相关院(系)主管实践教学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院(系)可以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站,负责本院(系)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具体工作。

      1)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2 )有与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办公室有以下职责:

      1)代表学校对外进行联系,负责培训资质审定报批。

      2 )协调安排校内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审核院(系)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任务计划、培训收费等工作。

      3 )负责证书的登记与发放。

      4 )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部进行年检和评估。

     5 )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研究与交流,不断开发新职业(工种),并为院(系)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站有以下职责:

     1)积极对外进行产学研结合的横向联系,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拓宽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工种。

     2 )制定满足教学要求的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上报技能鉴定(培训)办公室。

     3 )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4 )申办技能鉴定(培训)证,并将相关资料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公办室存档。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八条   属于培养计划内安排的技能鉴定(培训),应严格按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教学,属于培养计划外的技能鉴定(培训),则按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原则安排教学。

    第九条  要加强各类技能鉴定(培训)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按相应的评估标准进行检查与审核,并有对院系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站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学生收费,收费项目事前需报学校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费;院(系)开具的收费票据统一在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办公室领取。

     第十二条   承办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任务的院系,在所收费用中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中级工种每人 10 元、高级每人 15 元上交作为年审费及管理运行等费用,其余的费用作为办证成本费、教材资料费、教师课时费(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的课时费除外)及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十三条   对校外人员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收费用按承办单位提 70%学校 30% 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所。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