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实习(实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实习(实验)经费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根据各院(系)教学实习(实验)计划、实习(实验)性质、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计算确定各院(系)实习(实验)经费预算指标。由各院(系)管理使用,超支不补。
二、各院(系)负责人应严格掌握实习(实验)经费的使用,确保本院(系)各专业、各年级学生计划内实习(实验)的顺利进行。安排实习时,以满足教学大纲为前提,贯彻“就近就地”安排实习,节约实习经费。
三、各院(系)的实习(实验)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禁在实习(实验)经费中报销与实习(实验)无关的差旅费、办公经费(如印刷费、网费、会费等)。严格控制在实习经费中报销招待费(餐费),500 元及以上招待费必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报销;报销市外实习(实验)相关的差旅费必须经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院(系)每年实习(实验)经费年终节余的部分,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可用于购置院(系)内与学生实习(实验)相关的实验教学设备(设备购置时要按学校规定的相关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设备的经费只能在每年底(11 月以后)使用。
五、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讲课酬金、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支出标准。
(一)实习接收单位必须收取的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讲课酬金等应严格控制,报销时凭实习单位发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报销。支付给实习接收单位的费用,如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讲课酬金等实行总额控制,石油、冶金、艺术学科每周每生不超过 40 元,其它工科类学科每周每生不超过 30 元,文科类学科每周每生不超过 20元。因特殊情况超过该限额标准时需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加实习指导的教师的差旅费支付标准
1.车船交通费
按《重庆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文件中第四、第六条规定执行。在重庆近郊各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渝北区)带队实习,限乘公共汽车凭票报销。到远郊及市外带队实习,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5 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2.住宿费
指导教师带队实习期间住宿费限额标准为40 元/天。指导教师带队实习期间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指导教师实习期间住宿费确因特殊情况超限额标准的须由教务处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3.伙食补助费
按《重庆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文件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发放学生实习费补贴规定
(一)在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学生发放有限的实习补贴,发放的实习补贴作为学生实习的车船交通费及住宿费的补贴,标准为在市内每生每天 3 元,市郊及以外每生每天 5 元,累计补贴限额标准:
1.石油、冶金、艺术类市内为每人每期60 元,市郊及以外为每人每期 120 元;
2.其它类学科市内为每人每期60 元,市郊及以外为每人每期 80 元。
(二)发放实习补贴后学生不再报销车船交通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凡学校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的,学生个人不再报销实习补贴。
七、借款与报销
(一)开学第一周各院(系)须将本院系该学期所有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各院(系)借实习经费时,应有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实习计划,借款手续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借款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科技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二)实习结束时,各院(系)应及时报销实习费用。教务处对实习计划完成情况审核后,各院系才能报销实习费用。实习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准备好相应的票据。
(三)教务处负责签审报账票据上记载的实习事实(实习学生人数、天数、地点)的真实性,财务处负责经费限额及报销标准控制。
(四)从院系实习经费指标中报销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外聘教师讲课酬金和学生实习补贴时,实行造表(复印一份教务处备案)发放,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讲课酬金标准按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报销实习经费原则上应由实习带队教师负责报销,不应由院系集中报销。
八、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从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实习经费报销的有关规定(试行)》(重科院〔2005 〕109 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