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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实验室的效能,鼓励各实验室在切实保证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教学实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学校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资源,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二、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全校实验室(中心)、实习、实训基地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组织和管理实验室(中心)、校内实训基地对外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

    三、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实验室对外服务须经所在院(系)申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一经发现所得收入全部收交校财务处,并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中的对外服务范围包括:

     1.测试、计量、计算、分析、化验、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软件制作等。

     2.资料复制、录音、录像、放映及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等。

    3.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教学、科研实验及对外加工等。

     4.代培实验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5.利用各类体育设施的对外服务。

     6.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7.其它使用学校教学设备资源的收费服务项目。

     六、收费管理及分配

     实验室对外服务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对外服务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1.所收费用的70%归实验室所在院(系),作为院(系)奖酬基金、发展基金和业务费支出。

     2.所收费用的 30%上缴学校。

  七、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