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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化学危险品必须由各实验室提供采供计划,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和保卫处备案,方能进行采购;特殊的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凭院系主管领导的审核意见,再带上重庆市化学危险物品采购证,向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专门商店购买。

    二、化学危险品的提运

      1.化学危险品应由院系指派专人(二人)提运。

      2.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运、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3.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混装。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5.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专车提运。

     6.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不得草率从事。

      7.运输危险品时,车辆上应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8.运输危险品时应带有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夏、秋季运输危险品时,应采取遮阳或防湿等安全措施。

      9.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化学危险品的储藏与保管

     1.化学危险品必须由院系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内,并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及报警和防护设备。

    2.化学危险品仓库内和仓库外 30  米范围内严禁烟火。进人危险品库必须交随身携带的火种,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3.化学危险品进人仓库时,应由二人同时在场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工作。

    4.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可混放在一起。

    5.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但须注意通风。

     6.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架上。

    7.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存放在室外。

 

     8.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

     9.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夏季应采取防署降温的措施。

     11.爆炸与毒害物品必须放在坚固的铁橱内,并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12.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炸药、火工品和需要销毁的爆炸品,必须上报或上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化学危险品的领发和使用

     1.各实验室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每次用多少领多少,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及学生,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2.领用爆炸与剧毒物品(如叠氮化钠、亚砷酸钠、氰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数量,并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章报教务处、保卫处同意后,由二人同时赴化学危险品仓库,才可领取。

     3.爆炸与剧毒物品的领用、发放,使用单位必须指定熟悉有关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二人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

    4.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领用的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有多余时,凡未开过封的,应立即退还化学危险品仓库,剧毒品已经开封,各实验室具有保管条件的,可以由本实验室妥善保管,但必须当众密封双人双锁,如本实验室无保管条件,应立即退还化学危险品仓库,各实验室不可自行保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录:化学危险品分类

1.爆炸物品:如叠氮化钠、硝化棉、苦味酸等。

2.氧化剂:如过氧化钠、硝酸铵、过氧酸、过氧化氢(双氧水)等。

3.压缩和液化气体:如氧、氢、氯等。

4. 自燃物品:如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

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碳化钙等。

6.易燃液体:如醚、醇、汽油等。

7.易燃固体:如红磷、镁粉、磷磺等。

8.毒害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

9.腐蚀物品:如强酸、溴、氢氧化钠、甲醛等。

10.放射性物品:如铀、钍金属化合物及其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