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及卫生管理办法
随着学校的发展,全校的教学实验、科研任务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悬挂在墙上,指定兼职技术安全员,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学生进实验室做实验之前,由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准操作。
第三条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不经指导教师批准不能独立操作;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第四条教学和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仪器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指导教师进行讲解,试车合格才准许操作。不准动用其它无关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准改动、拆动安全装置。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指导教师要负责学生在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实验的技术安全,有权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并做出检查。
第六条节假日夜间(当日23:00 时至次日8:00 时)进行教学和研究实验时,事先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七条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项规章制度,绝不准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
第八条禁止学生和教师在实验室里用电炉或热得快做饭、烧水。
第九条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电源、电闸下方,不准摆放易燃物品、设备和杂物。不准擅自改动、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接临时电线必须向能源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由持电工证的正式电工安装。
第十条电钻、手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承揽校外的教学、实验和生产任务时,在签订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进行科研、生产活动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科研生产项目,要指派临时性的安全负责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要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堆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一切私人物品,要有安全通道,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住人(值班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验结束后,要清理好现场,注意保持实验室的卫生,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保卫处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做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