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重复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逐步实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条件的配备标准,使之逐步规范化。
第四条 实验室要吸收教改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创造条件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积极创造条件对师生开放实验室,通过教学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中的科学实验工作,切实安排教师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研究和自制实验装备,开发仪器功能,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和设备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学术、技术交流、校内协作和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并制订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七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并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检校、鉴定,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证测试、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 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切实安排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与科研实体,其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经学校批准:
(一)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的比较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
(三)有与完成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有3 人或3 人以上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高级职称人员占20% 以上;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五)履行了正式的审批手续。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须由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和筹建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调整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校人事、师资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各种创收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各种共建专项经费要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实验室建设项目之中。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有相当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同社会、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创造条件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十四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并具备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院(系)由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资产处组织实施实验室投资效益的考核、评估和统计报表工作。
(三)根据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配置或更新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设施。优先保证受益面大的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实验设备的达标配置。
(四)会同资产处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抓好实验教学的改革,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定编、定岗、业务考核、业务培训、奖惩晋级及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工作。在实验设备方面,资产处负责全校实验设备购置计划的组织、招投标,新购设备的验收、登帐建卡,全校设备的调配、维修、报废,报送年度资产报表。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审批。各教学院(系)负责实验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以校、院(系)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咨询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高档仪器设备布局与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人员、设备资产、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搞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和业绩考核,定期总结。实验室要确定专(兼)职管理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统计报表、帐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对学校要求保密的科研成果、实验技术都要严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放射性物质,要保证人身安全,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有毒、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毒、防水、安全用电、防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反映解决。如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和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环保和劳保规定,对健康造成威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实验任务,应积极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及时解决。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待重新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按教育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其他实验室逐步制定我校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校内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院(系)实验条件和水平的主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和学习培养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职务应由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学校一级实验室(中心)主任,一般应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实验师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校、院(系)正式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室具体情况制订本室的实施细则。
(四)组织实验室各类人员工作,制订本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负责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四条 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坐班制,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